星期日, 十二月 06, 2009

对《一个伦理问题》的回复

魏武挥写了篇《一个伦理问题》,我很认同其中的关于“职业伦理(Ethics)其实和道德(Moral)并不是一回事。”的说法,也很喜欢其中提到的美剧《Boston Legal》(因为此剧,我甚至想移民到美国去考个律照当律师去)。

但是,他的文章首先有个技术上面的硬伤,他说“按照google的基本搜索结果排序原则,点击很多的网页,会被排在比较前面的位置。我们必须承认,考虑到奥巴马夫人的身份,这张照片会引发很多点击,也就是会排到很前面去,以至于可以排到第一条。但是,这里面很关键的问题是:点击代表支持么?”

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误解,不仅很多初学者有这种误解,甚至许多的资深的互联网从业人员脑中也存在这种误解。Google的核心排名算法是Pagerank。在Google研发这种算法的时候,Google没有任何能力去统计全互联网所有页面的点击量,而在他们有了Google分析等等统计工具的今天,他们仍旧没有能力去统计全互联网所有页面的点击量。但是他们一直以来,在根据全互联网页面(当然也不是真的全部,但是很接近,实际上是Google可以找到的所有页面)的链接关系计算Pagerank,技术细节我不多说了,大家可以自己搜索下Pagerank。下面是我在魏武挥关于这个问题的留言:
请注意你文章中的技术硬伤,你可以去看任何公开的第三方研究和google的文档,google是不把考虑网页点击量作为排名因素的。具体的原因,没地方细说,简单的说,
1、google没有办法掌握所有页面的点击量
2、点击量有其偏颇之处
3、点击量变化太大
google信奉互联网的民主,这点没错,但是表现形式不是点击纳入排名。而是pagerank,pagerank是根据,其他网页对一个网页的链接多少去计算的,这跟点击无关。
你大多数文章分析,我不见得都赞同,但是至少认同你有自己的思考和自己的角度,这很难得。但是技术上面的硬伤对分析可信程度和意义绝对是有杀伤力。

关于他的核心观点,我的看法是:

硬伤说完,我来说我具体的分析:
职业伦理不等同于道德这点很对,没什么异议。
在这个问题上,我认为分两个方面:

1、google是工具还是媒体的角度来看:

从流量来看,影响力来看,说google没有媒体价值或者说没有媒体属性,当然不客观。但是,从核心出发,google的工具特性是第一的,是与生俱来的,媒体性是流量和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以后的产物。

2、从法律角度来看:

google不是内容的创造者,也不是人工筛选者,如果说google有责任保证奥巴马的夫人不被诋毁,那么我想,内容创造和提供者责任更大,更应该早一步追究。另外,奥巴马的夫人已经是一个政治人物,对她的批评,甚至诋毁,在美国应该是受言论自由的保护的,Google如果擅自屏蔽,我想这应该是触犯了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了。我这里不是说,我有能力认定,这种对奥巴马夫人的诋毁是否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内。同理,我认为这也不是Google有能力有权利和有责任无判定的。如果法院判定这图片属于诽谤人身攻击等等,那么Google当然应该屏蔽,但是在这之前,Google做出行动,则应该被认为挑战了言论自由的原则。


补充一个最近看的美剧《Trauma》里面的例子,也涉及到了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冲突:

一堆人受伤,两个救生员在标记伤情(决定优先程度),直升机救生员正要救走一个伤者的时候,其中一个救生员发现身边的伤者伤势更加严重,通知直升机救生员换人。这时候另外一个新入行的救生员,说,“可是他是肇事者啊,就是他造成这多么伤者的”

直升机救生员,说“去死,我只关心谁的伤势最重,不要告诉我其他的”,然后接走了肇事者。

一天结束的时候,肇事者生还了,直升机救生员看到了死在医院的第一个伤者,心里面非常的难受。
---
这也是一个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冲突,如果直升机救生员不知道谁是肇事者,那么他仅仅是do the right thing,知道了以后,他仍旧需要do the right thing,但是心里就会承受巨大的负罪感和悔恨。但是,如果时间倒流,他还是应该do the right thing,因为这是the right thing。

0 条评论:

发表评论

Links to this post:

创建链接

<< 主页